您现在的位置: 天南地北邵阳人 >> 民生集锦 >> 民生政策 >> 正文 |
长沙“老工伤”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 |
作者:张怀中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长沙晚报 更新时间:2011-1-5 22:10:17 【字体:小 大】 | |
|
本报讯(记者 张怀中)昨日记者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老工伤人员纳入长沙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人员介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人员范围 三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退休退养工伤人员。 具体包括三类人员:(一)在原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已确认的工伤人员。(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三)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 有四类人员不列入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范围:(一)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二)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三)截至今年1月1日,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中在职1-6级伤残人员拒不接受伤残等级复核的。 享受待遇 “老工伤”可享受多项工伤待遇 各类老工伤人员纳入长沙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 (一)在职1-6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在职7-10级和已退休退养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残退休老工伤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 具体规定 未参保单位人员仍可纳入统筹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统筹管理之前,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负责;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统筹管理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在原渠道解决。 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按相关规定纳入统筹管理。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附:津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常德新闻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张方军)近日,津市出台《津市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津市将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工伤退休、退养及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津市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管理办法》,办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比较简便,具体是:参保单位将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出纳入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伤保险处与参保单位签订《津市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服务协议》,对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名单进行登记,核算应缴费数额,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积极的贡献,但从近些年来的工作实际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企业破产、改制,老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既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彰显了社会公平,更是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
|
[返加上层]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 |
【发表评论】温馨提示:匿名发表不需要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