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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 |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长沙社保局 更新时间:2011-1-19 21:28:52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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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长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般居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40元/年。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6元/年。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居民)由财政全额补助。 特此通知,请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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