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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长沙社保局   更新时间:2011-1-19 21:28:52  【字体: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长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11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般居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40/年。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6/年。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居民)由财政全额补助。

特此通知,请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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