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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
作者:艾哲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更新时间:2011-7-5 23:16:40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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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邵阳市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部分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从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有了新变动:对原来按6%+2%缴费率参保的单位,其单位缴费率从原来的按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上调至7%,职工个人缴费率仍按2%不变;对原来按4.2%缴费率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其缴费率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对原来灵活就业人员按6%缴费调整为按7%缴费。 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金额也从原每人每年80元上调至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4万元上调到6万元,调整后,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0至6万元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为大病互助金基金支付。 对广大城镇职工最为关心的住院起付次数及起付标准,本次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2011年起,一个医保年度内起付次数为三次,第四次及以后住院不再实行起付线政策。具体标准为:三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4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三乙、二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2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 作者:艾哲 刘波 程卫华 欧阳恩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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