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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移登记指南

admin 发布于    2011/7/2       来源:本站       浏览6155

 

企业迁移登记指南
 
 
单位: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迁移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6、《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7、《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
受理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决定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条件
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局申请迁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迁移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应当符合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限;
(二)拟迁出企业,应当是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在业企业,且按规定应当申报年检的已经通过了年检,拟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迁入。
申请材料
一、企业迁出登记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迁移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程序
一、审查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迁出登记的,出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作出准予迁入登记的,出具《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作出不予迁移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yhd.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咨询渠道
办公时间及地址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邵阳市西湖路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422000
乘车路线
邵阳市7路、17路、26路、36路公共汽车到滑石村或北春园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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