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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身份证申办、迁转落户、立户分户程序

admin 发布于    2011/11/6       来源:本站       浏览12438

证照办理

户口.身份证办理

户口.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

一.   出生登记

(一)   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薄.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   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由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三)   弃婴出生登记,在在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

(四)   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书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   死亡登记

(一)   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可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家属的申报,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二)   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三.   注销户口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   公民服兵役的,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二)   公民出国(境)定居的,凭公安局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三)   被判处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劳动教养的,凭《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四)   公民失踪一年以上杳无下落的,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四.   立户分户

(一)   以家庭关系为主,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16周岁以上公民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要立为一户。因父母双亡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等特殊情况的子女,可自立一户。

(二)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单位立集体户。

(三)   家庭户口中因子女结婚单独生活;夫妻离异分居;集体户中现有居处要求单独立户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房产证明,由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五.   变更更正

(一)   变更住址。在本所辖区内变动住址的,凭房产证明,由派出所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二)   变更姓名。因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变化等正当要求更改子女姓氏的,凭法院判决书或公证证明,由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上人员凭书面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16周岁以下人员凭户口簿.学校证明;学前儿童凭家长申请,由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三)   变更出生日期。非登记差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确系户口登记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凭书面申请.出生证或原始户籍资料以及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后,由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四)   变更民族成分。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的,凭书面申请.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证明和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六.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迁转落户

(一)   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分配报到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   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大中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凭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需盖有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和户口迁移证,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

(三)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转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转到单位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对于调整.改派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厅或省教育厅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改派意见,加盖调配专用章,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   实践毕业生凭工作通知书.户口迁转证和单位证明,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   为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转证,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入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实就业单位后,凭就业报到证再将户口迁转单位所在地

(六)   伊斯兰教经学院.佛学院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和省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迁转户口的,凭学校和主管部门证明.户口迁移证,由学校所在地或家庭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落户

(一)   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或招收通知.《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受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   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迁人员(指长期随职工生活.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统计表》.调入单位证明和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   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一)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原户口注销记载;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人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农转非或城镇户口迁移异地落户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三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和《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   异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   异地安置的转业干部,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输出落户手续。

(五)   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随调或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户口迁转介绍信.《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或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   干部复员或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的,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军队复员干部落户通知书》或省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九.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一)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   符合在异地落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职工寄养在农村和原户口在农村现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凭书面申请.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子女投靠亲属落户

   父母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从事地质或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寄养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凭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和子女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申.换领居民身份证。对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和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派出所办理申.换领手续.换领身份证还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对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失后3个月内仍未找到,凭书面申请.户口薄.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原发证常住户口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对年满16 周岁公民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书面申请.户口薄和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填写《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单》,用邮政特快专递或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制证。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对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未领到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待定人员,需使用身份证的,凭书面申请.户口薄和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

十三.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对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近期照片两张,(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交原籍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员办理暂住证。

十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时限

(一)   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户籍内勤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二)   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户籍内勤民警要填写《申办事项反馈单》告知群众需补充的材料,保证补齐手续后第二次办结。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要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

(三)   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内勤民警要当场受理,填写《申办事项反馈单》并将回执交予群众。

(四)   对群众申报户口事项,派出所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   办理减免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普通证在3个月之内,快证在7日以内,临时身份证在2日之内发给领证人。

(六)   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相片合格,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从受理之日起,农村派出所在15日(城市7日)内完成基础值卡工作;县公安局在10日(区分局5日)内,将居民身份证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必须在15日(城市7日)内,将居民身份证交予领证人。

(七)   遇到特殊情况,凡未能在限期内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应向群众说明理由表示歉意。

(八)   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建立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交接登记薄,明确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责任区民警.县级公安机关之间就户口申报.调查.审核审批等事项的交接时间和审批办理结果,以利于履行职责,分清责任。

           

 

公民办理非因公普通护照的程序

一.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非因公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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