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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 |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长沙社保局 更新时间:2011-1-19 21:38:13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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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人社发〔2010〕4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 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0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基准线 ,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5%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调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可在不低于下线和上线区间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对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的区间内协调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5、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园区及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10]21号),在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5月31日前对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清算,清算时各企业需填报《长沙市 年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或《长沙市 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并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审核。 附件: 1、《湖南省201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湘人社[2010]161号) 3、《长沙市 年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 4、《长沙市 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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